
第一條 為保障我市居民基本喪葬需求,建立健全殯葬救助體系,減輕群眾負擔,促進殯葬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免除城鄉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費的通知》(閩政辦〔2012〕16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在本市居住且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滿一年的暫住人口(限在廈死亡并且火化的),死亡后按殯葬法律法規火化,且未能享受國家或單位喪葬費用補助的,可以免除其五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第三條 以下人員不列入免除范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二)已參加本市各類社會養老保險且相關養老保險條款中包含有喪葬補貼的人員;
(三)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四)已在外地領取喪葬補助的人員。
第四條 免除五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內容:
(一)普通殯葬專用車遺體運輸費;
(二)遺體接運費;
(三)普通火化設備遺體火化費;
(四)三天內普通冷藏(凍)柜遺體存放費;
(五)一個價值200元以內的骨灰盒。
以上五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免除金額根據市物價部門審批的價格變動而調整,免除時據實結算,最高限額為2300元。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居民在申請費用免除時,須填寫《廈門市無喪葬補助居民基本殯葬費用免除申請表》,并向廈門市殯葬管理處提供以下材料:
(一)喪事承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死亡人員的《死亡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及加蓋死亡注銷印章的《居民戶口簿》(限本市戶籍死亡人員);非本市戶籍死亡人員提供在廈《暫住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 廈門市殯葬管理處負責基本殯葬費用免除的審核工作,市人社、公安等部門向市殯葬管理處提供免除對象相關信息,以便審核。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協同做好相關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廈門市殯儀服務中心憑廈門市殯葬管理處審核意見,據實免除五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該費用由財政給予補助。
第八條 本地戶籍人員在外地死亡、且未領取喪葬補助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申領手續。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五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免除所需經費列入市本級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十條 喪事承辦人應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有冒領、騙領等行為,由民政、人社等部門依法責令退還;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